深圳小产权房

整治违法违规房产企业的22种行为!

阅读:9984发布时间:2018-08-13

  《通知》明确,将重点整治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房企违法违规及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大类的22种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深圳小产权房交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3、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 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深圳小产权房交易


  (二)虚假房地产广告资讯信息


  1、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 值或者投资回报。


  2、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3、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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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2、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四)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物价;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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