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

深圳小产权房迎来春天啦!

阅读:10435发布时间:2018-08-19

在2018年深圳官方首次表态,要给小产权一个名份。2018年官方消息一出,嗅到商机的投机者立马启动违建加盖模式。其实,受惠于特区的政策优势,经过1992年特区内统征、2004年特区外土地收归国有,深圳在理论上已经成为了国内首 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按理来说,深圳土地已经全部国有,而公众普遍理解的“深圳小产权房”是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所以给“小产权房”确权一直以来都是让深圳尴尬的话题。


深圳小产权房


当时,深圳市人大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其中规定,违法建筑除未申报的外,符合确认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产证。这标志着深圳的小产权房可能拿到全国首 个“准生证”。全国各大媒体在看深圳怎么吃这个螃蟹,如今吃了8年,随着租赁政策的放开,小产权们似乎找到另一条生存之路。但这两年来在深圳政府的大力打击之下,不少区域实现了违建零增长。这是为了下一步的确权合法化做准备,还只是为了做政绩?更多的业内相信,与“小产权”合作是无地可用的深圳想要在“十三五”期间完成35万套保障房供应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关于小产权问题的十大痛点,来看看最权威的官方解读:


1什么叫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2什么是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深圳官方表态,要给小产权一个名份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是指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由原村民经批准在已批准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所建的非商品性质住宅。(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3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处理?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基本流程是: 当事人申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查违办审查-区查违办分类处理-依法登记或者拆除没收、临时使用。


4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是否意味着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5条,经普查记录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据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申报并不代表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须甄别情况进行处理。(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5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可以申请核发房地产证?


深圳官方表态,要给小产权一个名份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处理确认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6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有拆迁补偿?


深圳小产权房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据本实施办法处理确认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已按规定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按照国家、省、市对商品性质房地产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限制产权调换;


(二)已按规定办理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建筑物给予重置价补偿,用地按原处理确认补缴的地价款扣减处理确认后已使用期限相应地价款给予补偿,如原处理确认时免缴地价的则不再给予用地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三)符合处理确认条件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或者符合办理商品性质房地产证条件但未办理的,区别情形分别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规定处理,并扣减实际欠缴的罚款、地价以及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7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违法建筑物是否可以补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 第四十六条规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8经过批准建设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怎么处理?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62条,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范围的部分,建筑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处理。(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9什么是原村民外迁户?原村民外迁户可以享受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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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13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原符合原村民的规定,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10超批准的历史遗留建筑如何处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深圳官方表态,要给小产权一个名份


(一)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罚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二)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深圳官方表态,要给小产权一个名份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建设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