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

关于拆迁费民众被动情况做出的相对措施,必看!

阅读:10765发布时间:2018-08-09

  想必很多人遇到拆迁费相关问题的时候都是一头雾水,到最后只好乖乖认命,虽然心里不服气但是不了解相关的情况,才导致无法获得主动权,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资料,了解这些事情之后我想在以后遇到这种问题是能够拥有主动权的!


  1、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要参照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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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务院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但是现实是,在一些棚改项目中,政府往往会给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设一个上限,不能突破这个上限,而这个上限却普遍低于市场价格。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房价却水涨船高,拆迁变“拆穷”的无奈也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发生矛盾的一大原因。


  如果发生在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复核、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等多种途径进行自救,并在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拆迁方的违法点,力争扭转评估结果显著偏低的情况。


  2、防止棚户区改造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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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棚户区改造无疑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策。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消除城市发展瓶颈和安全隐患。然而,现实却是一些征收中带了利益的色彩。许多拆迁方借着棚改扩大拆迁面积,将修建时间不长,并不破旧,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尚可的区域也划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3、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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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民意,并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限结束后,政府同时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民意修改后情况及时公布出去。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拆迁方并没有提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而是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时就已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这样被拆迁人对于拆迁补偿的不满就会转化为与拆迁方的矛盾。当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越积越深,无法化解时,拆迁方的行动就可能升级为“偷拆”、“误拆”、“强拆”。


  4、每一个征收决定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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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抓好六个方面工作”中就指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


  “风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棚户区改造的风评更是如此。


  如果政府在进行棚户区改造前没有充分地做好风评环节,在实行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拆迁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等。针对这一必经程序,广大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从而进行审查。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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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被拆迁人都不知道可以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而在评估时,拆迁方也有意隐瞒这点。这样有些拆迁方就可以暗箱操作,找一些没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获得较低价格的评估报告。


  实际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都有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进而合法地获得公平合理的评估结果。


  即使协商选定未果,也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由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而不得出现房屋征收部门一手包办的情形。对此环节,各地一般都会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地方性规定,被拆迁人需要及时了解,明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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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做法是严重违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实质精神的。“被棚户”可以说是一种严重违法的征地拆迁行为,广大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收集证据针对征收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与此类行政目的不当的行为抗争。


  棚户区改造本质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对于居住环境恶劣、有安全隐患的棚户区来说,在拆迁补偿公正合法的情况下,是应该积极配合的。


  但是如果在棚改过程中,拆迁方有违法行为或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时,被拆迁人就要抓住拆迁方的违法点,迅速地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或者求助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将能争取到合法公正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