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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用地核减20%,集约节约用地

阅读:9898发布时间:2018-08-11

        最近,来自中央层面对于闲置用地和已经批准但未及时供应土地的城市的“惩罚”正在变得具体而明确起来。自然资源部希望通过严厉罚则的实施,来倒逼地方政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节约用地的目的。


  自然资源部已经告知地方政府,对于存在“批而未供”土地和存在“闲置用地”情况的地方城市,将在下一年度中核减2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一旦实施惩罚,这将意味着地方政府用于发展经济的“合法土地指标”将实质减少。


  这对地方政府而言,几乎可以看作是切肤之痛。地方政府目前已经开始逐步清查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批而未供、闲置用地的情况,以避免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过程中,被核减合法土地指标的窘境。

 

  1号文件  


  “1号文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是我们也没想到,1号文件是针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8月8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东部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自然资源部的1号文件内容,直接指向了“增存挂钩”。

  所谓“增存挂钩”,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增加”“减少”与存量建设用地情况相挂钩。前述东部省区自然资源职能部门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7月中下旬,以此为主要内容的文件,已经下发到了全国自然资源系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号文件的全称为《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多位系统内部人士告知,虽然多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一直强调地方政府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但出台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在他们印象中还是第一次,而且,这种惩罚是地方政府十分在意的领域。


  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跨省实施耕地补偿国家统筹的有关工作刚刚开展,被地方政府视为能够获得宝贵的新增建设用地增量。而此次将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则是给地方政府提出了另外一面的“约束”,即只有在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才能使新增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地方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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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从各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显示,自7月中下旬开始,大部分省级政府已经部署地市县一级政府,清查本地行政区划范围内存在的批而未供以及闲置用地的情况,根据清查情况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审批过程中被核减的情况出现。


  “我们这里首先是要清理已经无效的土地批准文件。”中部地区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的官员向记者表示。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口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记者了解到,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工作方式是,在清查完成后,将失效的、无效的土地审批文 记者了解到,现在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工作方式是,在清查完成后,将失效的、无效的土地审批文件逐级上报,汇总至省级自然资源职能部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汇总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而后将核查情况报至自然资源部。


  “这主要是为了自然资源部在认定‘批而未供’的时候,要把这些已经认定的失效文件对应的地块排除出去,避免出现因文件失效而被认定‘批而未供’的情况,但是,这些地块也就都要回到原属性当中,如果再行征收转用,需要从头走程序。”前述东部某省自然资源职能部门官员称。


  清查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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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闲置用地,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出让相关程序后,两年未予开发的土地,即被视为闲置用地。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将对地块予以收回处理。


  “但是现实中,闲置用地的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两年不开发就能收回的,这其中,有用地企业的问题,也有政府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在闲置用地的原因归类中就有一个专门科目,叫作‘因政府原因闲置’。”一位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副总裁告诉本报记者。


  据了解,对于闲置用地在此项工作中的程序,自然资源部也已经有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用地,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置。


  而工业用地领域,则相对特殊。对于闲置工业用地,自然资源部的要求是,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深圳小产权房交易


  这其中,自然资源部提出,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